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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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3000号民事判决; 二、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营保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兰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寅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五域同兴贸易有限公司、建瓯市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张家港瀚康化工有限公司汇票票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营保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兰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寅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五域同兴贸易有限公司、建瓯市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