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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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马**、吕**、吕**、吕**应当获得的赔偿医疗费20854.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吕**、吕**、吕**医疗费18000元、下余2854.33元医疗费的60%即1712.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余40%即1141.73元由马**、吕**、吕**、吕**自理。 二、原告马**、吕**、吕**、吕**应当获得的死亡赔偿金553583.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吕**、吕**、吕**误工、护理、交通、精神抚慰金等费180000元,下余363583.58元的60%即218150.1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余40%即145433.43元由马**、吕**、吕**、吕**自理。 三、原告马**、吕**、吕**、吕**应当获得的财产损失19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吕**、吕**、吕**。 三、上述第一二条所述保险公司应赔偿款项合计419772.75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马**、吕**、吕**、吕**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41.89元,由原告负担143.59元、被告高**负担37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