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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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智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市智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500.00元。 二、被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13.00元,减半收取计406.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两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