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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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元,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5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700元; 三、被告慈溪金宏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应偿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慈溪金宏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1元,减半收取计6380.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