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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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桥支行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625864.22元(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梅**、刘**、周**、梅**、周*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梅**、刘**、周**、梅**、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梅**追偿。 三、驳回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桥支行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3元,减半收取10932元,由被告梅**、梅**、刘**、周**、梅**、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