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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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 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从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购买化纤。现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81708元及利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供货人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因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为催要货款本息、接收货币一方,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郓城县工业园区,该住所地为案涉合同履行地,该履行地所在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