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截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462327.65元及后续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偿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16986612.5元及后续利息(以19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34元,由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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