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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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鲁Q0××××号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原告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198000元。 二、被告蒋**赔偿原告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80305元。被告平邑县八方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游**赔偿原告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53702元。 四、驳回原告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各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付至原告银行账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金额为4485元,由被告蒋**负担3139.5元,被告游**负担13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