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纪**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6858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纪**医疗费24525.78元(42525.78元-18000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43575.78元;扣减先行垫付医疗费18000元和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2452.58元(24525.78元×10%)由被告杨**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实际还应赔偿原告纪**人民币23123.2元。

三、原告纪**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被告杨**人民币6547.42元(11000元-鉴定费2000元-非医保用药费用2452.58元)。

四、驳回原告纪**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纪**赔偿款人民币185160.98元,支付被告杨**人民币6547.42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5××××09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开户行号:103437035126)。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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