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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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新民通航置业有限公司 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随县新民通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 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张**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随州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合计39400元,由随县新民通航置业有限公司、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