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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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随州鑫昌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随县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偿还借款388.29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原告、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给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0个月。2016年2月5日,该500万元贷款发放到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仍有388.29万元未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辩称,本借款为随县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调度资金,是县财政局委托农商行放款,不属于银行借款,也不存在利息。由于企业受美国贸易战影响,经营较以往困难,我们也在尽力分批向财政局还款,截止庭审时还了72万,尚欠428万。公司因未及时还款在银行征信中有不良记录,导致公司的房地产无法在金融机构融资,所以无法及时偿还借款。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原告随县财政局、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随县财政局委托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资金500万元按委托贷款程序贷款给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用于农产品加工调度,借款期限为10个月,未约定借期利率。合同签订后,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将50万元汇入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账户内。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截止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被告仅偿还借款5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要求协商解决,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分批偿还部分欠款,原告提交证据主张被告累计还款金额为111.71万元,尚欠388.29万元未偿还。对原告主张的金额,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系合同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为使用县域调度资金向原告随县财政局借款,原告委托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放款500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应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鑫昌源皮革公司之间未就借款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且该款属于财政拨款,本身不会产生利息及孳息,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违反了相关财政规定,故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随州鑫昌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随县财政局借款388.29万元; 二、驳回原告随县财政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32元,由被告随州鑫昌源皮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