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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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000.00元; 二、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5,765.24元,被告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0元,原告姜**负担329.00元;被告梁**负担297.00元,被告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