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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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69096.10元,截止2021年1月25日止的利息717615.81元、罚息273396.30元,三项合计4960108.21元,并以借款本金396909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05%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鄢**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1.00元,由被告湖北步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