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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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害费用289084.0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张**垫付款8000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害费用12000元; 四、驳回原告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计2981元,由原告金*负担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277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