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陈**与被告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9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76元,以上合计52,146元;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78元,减半收取732.89元,由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1.83元,陈**负担18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