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陈**与被告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

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9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76元,以上合计52,146元;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78元,减半收取732.89元,由伊春宝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1.83元,陈**负担18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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