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嘉路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福莱特过滤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嘉路喜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原告住所地法院受案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根据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莱特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2019年12月9日嘉路喜公司(供方)与乐安县工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需方)签订了采购单,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2 依友好合作精神协商。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乐安县工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也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通知了嘉路喜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因此,乐安县工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嘉路喜公司管辖约定对福莱特公司、嘉路喜公司继续有效。原审法院依据该管辖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嘉路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