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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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党**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33000元,本息合计1233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伟、李千、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段**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伟、李千、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段**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19元,由原告党**负担370元,由被告张**、段**、李伟、李千、宁夏鹏晨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