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TQ20161122-01号《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欠付的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三亿元;

二、被告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三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每年24%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原告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已质押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19)5043万股股票及其派生股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阙**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五、驳回原告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716 034元,由被告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阙**共同负担1 7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34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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