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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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101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对上述被告***、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274644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8元(已减半,缓交),由原告***承担16元,被告***、凤阳县升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