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佳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经天古中医研究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天古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天古研究院与被告佳桥信息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签订了专业共建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与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签订了委培合同,同意被告与第三方合作对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的学生进行专业共建,故原、被告达成专业共建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万元。另协议中约定,每年的9月30日为一个招生周期,若未能成班,被告应在10月10日前全额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若被告逾期15日未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截至协议约定的招生周期被告仍未招生成班,故原、被告已经不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性,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其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佳桥信息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佳桥信息公司(甲方)与经天古研究院(乙方)签订专业共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因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已与甲方签订了委培合同,同意甲方与第三方合作对吉林省工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进行专业共建;甲方负责招生、学生的日常以及安全管理和公共基础课由甲方负责;专业课教学和就业由乙方负责;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6800元/人,甲方收取8000元/人,乙方收取8800元/人,该费用由甲方统一向学生收取。甲方收取学员学费后7日内向乙方先行支付2000元/人,剩余6800元甲方应在开学30日未有学生退费后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教学和就业保证金5万元,此款于签署合作协议后两日内打入甲方账户,该保证金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起两日内返还给乙方;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同日,经天古研究院交付5万元保证金,佳桥信息公司向经天古研究院出具了收条。后案涉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专业共建合作协议、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收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佳桥信息公司与经天古研究院签订的专业共建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天古研究院按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5万元,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佳桥信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经天古研究院虽未提起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其诉请事项的前提基础为合同解除,2021年9月4日系本院向佳桥信息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60日,即合同解除,佳桥信息公司应当返给保证金5万元。对于经天古研究院主张违约金1万元的诉请,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佳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经天古中医研究院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吉林省佳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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