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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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医疗费121328.24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0705.43元中50%计人民币130352.72元;扣减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6066.41元(121328.24元×10%×50%),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还应实际赔偿原告付**人民币114286.31元。 三、驳回原告付**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至原告付**银行账户(开户名:付**,开户行:江西省农村商业银行-唱凯支行,账号:6226××××5206)。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原告付**负担2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5××××09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开户行号:103437035126)。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