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20396元; 二、被告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6983.42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6月29日,此后利息以420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03元,减半收取计400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