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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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尖峰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丰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西丰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尖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程**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碎石破碎合作协议》自2021年4月21日解除; 二、被告新干县尖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丰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0元; 三、被告程**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丰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 7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3570元,合计8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丰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新干县尖峰实业有限公司、程**负担7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