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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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被告葡*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截至2020年10月28日尚欠贷款本金38606.15元,应收利息2333.54元,自2020年10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 三、被告葡*应偿还原告2021年5月11日前的贷款罚息,之后的罚息由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罚息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葡*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承担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主张律师代理费、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