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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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马*、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40,000元、利息782,205元、律师费78,500元,以上合计4,000,705元。 二、由被告马*、车**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 三、由被告刘**、马**、刘**、方*、马**、马**、马**、马**、穆**、路**、**对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5.64元,减半收取19402.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2.82元,由被告马*、车**、刘**、马**、刘**、方*、马**、马**、马**、马**、穆**、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