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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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76.46元,支付利息1272.02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11月1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