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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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虽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际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