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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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黄**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清偿代偿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069,060.67元。 案件受理费14421.55元,由广西南宁市广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黄**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8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