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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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 太原山北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山北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佳瑞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原告太原山北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