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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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1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96147.65元; 三、被告海城市顺畅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人保海城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人保海城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1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