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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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聚源盛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鄂02民终122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春风、方东湖、方达好、方海燕501,357元”; 三、驳回肖春风、方东湖、方达好、方海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98元,由肖春风、方东湖、方达好、方海燕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3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公司负担4,000元,肖春风、方东湖、方达好、方海燕共同负担2,7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