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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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号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兰**、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冷*、田**、田**、田**、吴**剩余工程款271089.75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冷*、田**、田**、田**、吴**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兰**、梁**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788元,上诉人冷*、田**、田**、田**、吴**承担339元,上诉人兰**、梁**承担64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上诉人兰**、梁**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冷*、田**、田**、田**、吴**缴纳1990元,由上诉人冷*、田**、田**、田**、吴**承担9元,上诉人兰**、梁**承担1891元。上诉人兰**、梁**缴纳8757元,由上诉人兰**、梁**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