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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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姜**、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证合同金额范围内,连带偿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999990.75元,利息61310.54元,逾期罚息1951539.40元,复利145424.88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同时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仍按月利率6.83313‰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山支行。 案件受理费为118750元,由被告姜**、被告宋**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山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姜**、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11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