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云静、济南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借款本金414万元、利息67.42万元及以4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14元,减半收取计2265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郭云静、张**、济南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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