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木林泰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济南木林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10987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