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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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 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申请本院继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除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账户8160××××8259外)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