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221,578.31元,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肇东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2.00元,由原告***负担2,866.00元,由被告***负担16,286.00元,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