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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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24034.53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共计40474.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在交强险中支付给原告***10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支付给原告***17267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4065元、***支付给原告***9142.53元; 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合理的护理费288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7555元、误工费11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1163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在交强险中支付给原告***110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支付给原告***4435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1900元; 鉴定费1780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1246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534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被告重庆耀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负担699元,由被告***承担1442元,被告***承担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