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
辽宁小平紫砂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9480000元及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3086115.55元,并支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保全费5000元;

三、如被告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辽宁小平紫砂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喀左县公营子镇端正村(喀左经济开发区)的三处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证明号分别为:辽(2016)喀左县不动产权第00××8、00××1、0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辽(2019)喀左县不动产证明第2××5号,二次顺位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黄**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31元,由被告大连源祥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辽宁小平紫砂制品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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