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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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12月10日的利息25240元。 二、被告张**、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张**、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负担,由被告张**、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