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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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宝奇智慧物流产业中心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薛**张**、吉林省宝奇智慧物流产业中心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王*、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8,689.96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宝奇智慧物流产业中心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A×××××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重型自卸半挂车、吉A×××××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重型自卸半挂车)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5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由王*、薛**、张**、吉林省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宝奇智慧物流产业中心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