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宁波市第九医院 宁波鸿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保险理赔款157745.3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负担171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3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