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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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成功机械厂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成功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567500元; 二、被告沈阳市成功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租金56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以276150元为上限); 三、被告葛**、葛**、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葛**、葛**、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市成功机械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3元,减半收取计8091.5元,由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441.5元,由被告沈阳市成功机械厂承担4650元,被告葛**、葛**、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成功机械厂承担,被告葛**、葛**、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