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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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亨利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937600元、利息1033379.73元(自200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及借款937600元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4/7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董**在220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周**在2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淄博亨利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布谷鸟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崔**对上述被告董**、周**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3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亨利典当有限公司、周**、董**、崔**、淄博星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布谷鸟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