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融腾藤业有限公司
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欣洲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欣洲集团有限公司、淄博融腾藤业有限公司、张**、孔*、刘*的存款、收入23200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8820。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欣洲集团有限公司、淄博融腾藤业有限公司、张**、孔*、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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