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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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115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作为抵押物,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12元。由被告***、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