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 栾川县新科机械设备修复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栾川县新科机械设备修复中心劳务费130185.3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爱理费1455元,由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