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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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偃师市恒顺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000元,共计62900元,由被告偃师市恒顺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