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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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天盛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枝江市天盛织布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代偿款2160045.95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6004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