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利息60444元(利息的计算方法:1.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6日止,按年利率6.57%为标准计算,即19710元;2.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08年7月4日止,按年利率6.57%为标准计算,即19710元;3.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2007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6.57%为标准计算,即13140元;4.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6.57%为标准计算,即7884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1.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8.54%为标准计算;2.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8.54%为标准计算;3.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8.54%为标准计算;4.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8.54%为标准计算;5.以本金21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6.以本金21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7.以本金28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复利(复利的计算方法:1.以利息19710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2.以利息19710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3.以利息13140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4.以利息7884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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